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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功即奖、因功施奖!辽宁规范公务员奖励标准

文章来源:法治辽宁,辽宁日报·辽望客户端 撰写时间:2023年11月30日 作者:司法厅组宣处信息员

  近日,辽宁省印发《关于在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进一步加大公务员及时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坚持事业为上、树立实干导向,激励引导广大公务员以开创性思维、超常规举措,奋力打好打赢新时代“辽沈战役”。
  据了解,实施细则(试行)以17条奖励措施,明确对承担重点任务、专项重要工作或处理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及时奖励、加大奖励,实现有功即奖、因功施奖。
  明确奖励标准,突出精细化、规范化。针对各地各单位奖励开展不平衡、标准尺度不一致问题,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全面振兴新突破重点任务,区分工作成绩和贡献大小,分别明确二等功及以上、二等功及以下、三等功及以下和嘉奖的奖励情形,进一步统一奖励标准。坚持既看关键也看一贯,实行“双备案”制度,各单位将年度平时考核方案和季度考核评鉴结果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公务员主管部门聚焦经济发展主线,采取实地走访、督导检查、座谈调研等方式,深入核实了解平时考核情况,将各地区各单位报送的及时奖励人选与平时考核了解情况比对印证,严把人选质量关,确保选树的典型立得住、叫得响。
  合理设定比例,发挥先进性、示范性。实施细则(试行)坚持“少而精”原则,从严把握奖励标准、控制奖励规模,避免奖励泛化削减激励效果。明确各地各单位年度内受到及时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公务员总数的5%,单个项目受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总人数的20%,记三等功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受奖人数的30%,记二等功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受奖人数的10%,记一等功、授予称号的数量进一步从严把握,通过拉高标杆,保证“跳一跳、努努力、够得着”,推动形成比学赶超、争先进位浓厚氛围。
  强化奖励实效,提升向心力、凝聚力。实施细则(试行)加大对基层公务员关心关爱力度,将及时奖励向基层和振兴发展一线倾斜,从严控制厅局级以上个人和单位的奖励,县处级领导干部受奖人数一般控制在20%以内。注重深化和运用奖励成果,将及时奖励作为考核和晋升职务职级的重要参考,对获得记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所属工作人员,可组织开展休假疗养、学习培训、参观考察等活动,切实增强先进典型的获得感和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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