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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完成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办理

文章来源: 撰写时间:2023年09月22日 作者:司法厅社矫局信息员

  

  

  9月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社区矫正减刑案件,并当庭作出裁定,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社区矫正对象章某依法予以减刑,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本案是大连地区全面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市司法局办理的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体现了社区矫正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宗旨,将进一步激励全市社区矫正对象积极参与教育矫正,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融入社会、奉献社会。

  社区矫正对象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间由区司法局依法执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间,章某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按时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参与教育学习,并积极参加社区抗疫志愿活动。矫正期内冬季某日傍晚,章某在海边散步时听到群众呼救,迅速前往事发地,不顾个人安危,跳入冰冷海水中对一名距岸边20多米远的落水者施救,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大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监管支队在了解到章某这一情况后,积极开展调查取证,补充完善有关证据材料,系统借鉴国内相关案例,广泛征求多方意见,经集体研究同意区司法局减刑建议,同时提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并提请市人民检察院同步进行法律监督。市人民检察院专门组织了相关听证人员对该减刑案件进行听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对章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并缩减缓刑考验期五个月。市司法局作为提请机关参加庭审。

  此案件对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办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市司法局将以成功办理该案为契机,持续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司法局严格落实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加大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力度,积极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教育引导社区矫正对象遵规守法,用实际行动认罪悔罪、真诚改过,积极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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